
关于印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标准(暂行)》的通知
2004-02-11 00:00:00 - 来源: - 发布者:admin - 评论数: - 点击数: - [ 评论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长江电力计[2003]207号
关于印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标准(暂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公司电力设备(设施)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现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生产计划部。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电力可靠性管理标准(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管理,加强公司电力设备(设施)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管理办法和管理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依据
国经贸电力[2000]970号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DL/T793—2001《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837—2003《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
第三条本标准对公司所辖发电设备、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管理作出了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可靠性管理工作有关的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条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分级分层,明确职责;保证可靠性数据信息采集、统计、报送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分别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网络;建立可靠性数据信息采集网络,采集、整理、审核、存储并报送可靠性数据;分析评价电力设备(设施)的可靠性水平,制定相应措施;组织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公司研究制定各单位电力设备最佳可靠性指标;建立科学的可靠性评价分析系统;利用可靠性数据指导公司新建和技改项目的设备选型工作;组织公司有关可靠性管理的科研立项与研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为领导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网络,并包括公司生产计划部经理、可靠性专责,各单位主管生产的厂长(主任),生产技术部主任、可靠性专责等人员;
第八条公司生产计划部职责
(一)负责公司电力可靠性工作的归口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公司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和标准的适应性,定期进行修订;
(三)负责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汇总、分析、定期报送等);
(四)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各单位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指标,定期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目标考核;
(五)组织公司电力可靠性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六)将公司的可靠性数据运用到指导公司新建、技改项目的设备选型和招投标工作,运用到指导设备检修计划的安排中;
(七)组织公司有关可靠性管理的项目研究,积极推动公司可靠性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负责建立相应的可靠性管理技术台帐;
第九条各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单位颁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力可靠性工作标准及奖惩办法;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力可靠性管理网络,由主管生产的领导全面负责可靠性管理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并配备电力可靠性专责技术人员负责可靠性管理日常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完成下达的电力可靠性指标,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的目标计划;定期进行电力可靠性评价和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
(四)制定提高电力可靠性的措施,运用可靠性数据指导安排设备检修计划;
(五)负责本单位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可靠性数据的采集、存储、核实、分析、报送等);
(六)组织本单位电力可靠性的业务培训、考核和技术交流活动;
(七)负责建立相应的技术和管理台帐;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由各单位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电力可靠性工作标准,工作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以生产主管厂长(主任)为领导的本单位电力可靠性管理网络,明确网络中各级人员的管理职责,并附人员名单及所属部门、联系方式;
(二)制定出电力可靠性数据信息采集、统计、报送能准确、完整、及时的保证措施;
(三)制定提高电力可靠性的措施和完成全厂电力可靠性指标的保证措施;
(四)制定出定期进行电力可靠性评价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的制度;
(五)明确电力可靠性数据的采集、存储、核实、分析、报送程序;
(六)制定本单位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考核办法;
(七)技术和管理台帐的建立及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配置电力可靠性管理专责技术人员,并配备所需的计算机及相应外设等设备;专责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各单位将电力可靠性工作标准(于本标准颁布后二个月内)报公司生产计划部备案;
第十三条各单位发电设备、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统计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每月七日(遇节日延至八日)前将上月数据报公司生产计划部;
第十四条公司生产计划部对电力可靠性统计报表进行汇总,由生产计划部经理审查签字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数据对外报送;
第十五条发现报送数据有误需要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的非计划停运事件(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000小时),应在事件定性后及时将详细分析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电力可靠性数据的采集、统计、报送必须做到准确、完整、及时,能够客观反映出设备健康状况和运行维护水平,禁止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任何不正当干预;
第十八条应积极做好可靠性数据信息的备份工作;
第十九条各单位每年提交一次可靠性的评价和分析报告,于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公司生产计划部;
第二十条每年组织一次可靠性管理分析总结会,对上年度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水平及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总结,制定本年度可靠性管理的目标计划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应建立可靠性管理技术台帐,收集保存各类可靠性管理、统计资料和报表,包括运行报表、值班(长)记录、设备(设施)的参数规范、相关图纸、设备(设施)注册资料、经主管领导审查签字的可靠性管理月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年度评价总结、目标计划和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靠性数据信息由公司统一对外披露;各单位对外提供可靠性数据信息须报公司批准;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可靠性管理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目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按照下达的可靠性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并实施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各单位的可靠性管理考核工作按公司考核体系中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可靠性统计评价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靠性统计评价范围为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施;
第一节发电设备可靠性统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发电设备(无论机组装机容量大小)均纳入公司可靠性管理统计评价范围;统计评价设备的状态、定义、术语、指标的定义按照《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发电设备的定义:发电设备是指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包括高压出线套管)及其相应的附属、辅助设备,公用系统和设施(包括大坝水工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新建机组可靠性统计评价从首次并网开始。
第三十条机组按负荷曲线正常调整出力(但达不到毛最大容量)记为全出力而不记为机组降低出力;
第三十一条发电设备可用,但因为上游来水流量不足、输电线路限制、电力系统故障、自然灾害或机组经批准进行试验等原因需要停运时,记为备用;
第三十二条计划停运(如正常大、小修)的机组,因故需超过原计划停运期限,经申请延期批准后,延长的停运状态记为第5类非计划停运;
第三十三条备用或1—4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运行时,以正式并网运行时间开始计算(正式并网前因试验需要等进行的并网不算);
第二节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统计评价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单位输变电设施均纳入公司可靠性管理统计评价范围;统计评价设施的状态、定义、术语、指标的定义按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输变电设施的定义:输变电设施是指电压等级在220千伏及以上的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电流互感器(不含附设于断路器、变压器内不作独立设施注册的套管型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含电容式电压互感器)、隔离开关、避雷器、耦合电容器、阻波器、输电线路、全封闭组合电器、母线等;
第三十六条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统计评价自投入运行之日开始;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标准由公司授权生产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