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10-23 00:00:00 - 来源: - 发布者:admin - 评论数: - 点击数: - [ 评论 ]
各分公司、二级公司、各有关发电厂:
为加强集团公司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提高机组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反映。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设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统计、分析发电设备可靠性数据;
(二)用可靠性指标统计分析结果指导发电厂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及改造等工作;
(三)用可靠性指标分析和评价电力生产过程的可靠性水平。
第三条 发电设备是指发电主机、辅助设备及输变电设备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能
第五条 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分公司(二级公司),第三级为发电厂(公司)。
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总工程师任组长。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是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设立可靠性兼职人员。
第七条 各分公司(二级公司)成立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任组长,成员为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日常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并设可靠性兼职工程师。
第八条 各发电厂(公司)成立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电厂、部门和班组三级管理网络,并在生产技术部门设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九条 集团公司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国家和行业协会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适合集团公司系统的可靠性管理办法;
(二)建立可靠性统计分析系统,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可靠性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提出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和要求;
(三)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可靠性管理有关会议,促进各单位经验交流;
(四)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可靠性专责工程师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开展可靠性应用课题研究,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可靠性管理先进技术、经验,推动可靠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六)积极配合政府和行业协会做好可靠性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分公司(二级公司)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政府、行业协会及集团公司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建立可靠性统计信息系统,按时汇总各发电厂(公司)的可靠性指标数据,对其进行审查和分析,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三)根据可靠性数据,对发电厂(公司)的设备可靠性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进行总体分析,对运行、检修、改造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所属发电厂(公司)下达年度可靠性指标,并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
(五)从可靠性的角度对重大的检修、更改、科技进步项目进行论证和后评价。
第十一条 发电厂(公司)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上级管理部门的可靠性管理办法,制定发电厂(公司)的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
(二)按照可靠性评价规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统计和报送可靠性数据;
(三)将分公司(二级公司)下达的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发电厂(公司)的部门和班组,实施量化的目标管理;
(四)定期开展全厂可靠性分析,用可靠性分析结论指导设备检修、运行、制定维护计划,改进工作质量;
(五)针对工作需要,进行各级人员的可靠性业务培训,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增强可靠性管理意识。
第三章 可靠性管理专责工程师的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具备3—5年及以上现场实践工作经历,熟悉相关计算机应用软件的使用。
第十三条 需参加可靠性专业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需熟练掌握发电设备主机、辅助设备及输变电设施三大类可靠性统计评价规程,熟悉现场设备和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可靠性管理工程师的职称、岗位均属技术系列,与其他相应职称、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相同。
第四章 可靠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第十六条 要按可靠性评价规程和有关办法对可靠性数据进行统计和报送,并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可靠性统计中的设备注册要与实际设备一致。
第十八条 应以统计数据为基础编制月度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应包括:主要可靠性指标月度和年累计完成情况、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与目标值的偏差分析;对事件类别、原因和损失等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九条 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应在主管领导审阅后,下发有关职能部门,成为指导考核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依据。
第二十条 新机组从投产之日进行可靠性统计,投入商业化运营后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每月5日前各分公司(二级公司)将所管理电厂的上月主机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中心,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主要辅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中心。
第二十二条 直管电厂的可靠性数据直接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中心。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二级公司)要对可靠性指标适时进行汇总分析后上报集团公司,1月25日前提交上一年的可靠性分析报告和可靠性管理工作年度总结,7月10日前提交上半年的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非计划停运、降出力事件必须客观、认真地分析原因;对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大于300小时的重大事件及时上报详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发电厂(公司)应充分利用系统负荷的低谷时段和机组的备用时段向调度进行申请进行设备维护和消缺,并将进行这些工作时机组状态的变化,进行客观、准确地统计。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可靠性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虚报、漏报情况,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