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10-23 00:00:00 - 来源: - 发布者:admin - 评论数: - 点击数: - [ 评论 ]
国电集生[2003]213号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设备可靠性管理是电力企业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为规范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
二OO三年八月四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管理水平,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电力[2000]970号),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可靠性数据的统计和报送要贯彻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客观地反映设备健康状况和运行维护检修水平,所有数据要按电力可靠性评价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计算、分析和上报。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全资发电企业,控股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4条 集团公司设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安全生产部负责集团公司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协助集团公司管理本区域内发电企业的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5条 各子公司应成立可靠性管理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可靠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其所属发电企业的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6条 各发电企业设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任组长,领导本企业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可靠性管理网络,定期开展设备可靠性分析活动。生产技术部门或企业指定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并设可靠性管理工程师。
第7条 集团公司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集团公司可靠性管理办法;
(2)建立可靠性统计信息系统,按时汇总各发电企业的可靠性指标数据,并对其进行审查和分析;
(3)根据可靠性分析数据对集团公司的设备健康水平进行总体分析,提出对设备运行、检修、改造的意见和建议;
(4)向各发电企业下达指导性的年度可靠性指标;
(5)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技术培训活动和召开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促进各单位间的交流,提高管理水平;
(6)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定期向电力可靠性管理机构报送电力可靠性数据。
第8条 各子公司负责其所属电厂的电力可靠性数据的采集、存储、核实、分析,并按要求报送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9条 电厂(发电公司)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可靠性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
(2)将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实施量化的目标管理,对可靠性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按照可靠性评价规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和报送可靠性数据;每年1月15日前向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提交可靠性工作年度总结;
(4)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全厂可靠性分析活动,对设备的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措施。运用可靠性管理方法安排设备检修维护计划;
(5)针对各类人员的工作需要,开展可靠性知识培训,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第10条 可靠性管理工程师的职责:
(1)熟练掌握电力可靠性评价规程,参加可靠性专业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2)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生产和设备情况,提出完成可靠性指标意见和建议;
(3)按电力可靠性评价规程的有关规定,按时采集、存储、核实、分析电力可靠性数据,报送有关可靠性报表。
第三章 可靠性统计、分析与评价
第11条 电力设备可靠性统计评价范围包括机组、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各发电企业要按《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的规定,对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指标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新机组从投产之日起开始进行可靠性统计。
第12条 各发电企业对非计划停运、降出力事件必须客观、认真地分析原因,并详细记录。
第13条 各发电企业要通过对设备的可靠性指标的分析和评价,发现设备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对设备的运行方式、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超前控制事故的发生,提高设备的可靠性水平。
第14条 各发电企业每月5日前将上月主机可靠性数据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主要辅机、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数据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电力设备可靠性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15条 向集团公司报送电力可靠性基础数据的范围:
1.对于机组,限于1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4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机组,35MW及以上容量的燃气机组、100KW及以上容量风力发电机组;
2.对于辅助设备,限于2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机组的辅助设备;
3.对于输变电设施,限于220KV及以上输变电设施。
第16条 不向集团公司报送基础数据的机组,需按月报送可靠性统计评价指标。
第17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发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实行统一管理,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公布可靠性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18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考核。
第19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20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